再审申请人祝**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安公司),一审被告大庆市应急管理局、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祝**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应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一审时建安公司证人陈*证明徐*借用黑龙江省绿林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林公司)资质施工,建安公司是明知的,分包工程施工场只有徐*管理,没有绿林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在场,工程款均支付给徐*个人,再由徐*支付给工人。以上足以认定徐*借用绿林公司资质建安公司对此明知,且与其签订分包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作为承包单位建安公司应当对工程款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二)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徐*给祝**的欠据载明事项...(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