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延寿县合兴液化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王**与合兴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充分。王**自2004年11月至今在合兴公司工作,合兴公司为王**安排的具体工作是为用户送液化气罐,给付的工资为计件工资,随着时间推移逐步在上涨,由原来的送一罐气1.5元涨到现在5元。合兴公司为王**武在新华保险公司交纳企业职工意外伤害团体保险,合兴公司公示板单位员工有王**的名字,单位防火组织机构消防安全员王**也是成员之一,王**在银行贷款时合兴公司也出具证明王**为本单位职工,王**的工作服也是合兴公司定制,印有合兴公司名称。上述证据能够证明王**与合兴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