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哈尔滨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翟**、哈尔滨市香坊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安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永安公司与翟**之间未签订《拆迁协议书》,永安公司也未收到购房款和工龄资助款,交纳购房款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必要条件,案涉房屋不具备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永安公司不是《拆迁协议...(本文书还有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