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被上诉人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豫南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21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1)豫11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结果有误。1、被上诉人在投保之前就有其申请理赔的疾病,却故意隐瞒该事实。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多次住院才确诊疾病为理由认定被上诉人不存在投保之前故意隐瞒疾病的事实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于2016年2月21日就诊于北舞渡卫生院时曾检查出染色体异常,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及案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在2.6责任免除部分以加底纹方式提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019年12月25日投保,202...(本文书还有54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