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安阳分行)与被告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安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安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0141.15元及利息1172.77元、费*2415.1元,共计13729.02元。(利息、费*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6月3日;此后的利息、费*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日,被告王**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9××××502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发卡后,被告开通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但在透支消费后却没...(本文书还有1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