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1因与被上诉人蔡某1,原审被告孙*2、孙*3、孙*4、蔡**、蔡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1的委托代理人陈**、赵**,被上诉人蔡某1的委托代理人蔡**及原审被告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蔡某1系郑州市第十二中学离休职工,1992年6月9日,蔡某1向郑州市第十二中学交集资款3000元;1993年9月6日,蔡某1交集资款4000元;1995年3月12日,蔡某1交房款6890.7元,购房款共计13890.7元。2003年1月7日,蔡某1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郑*权证字第××号),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蔡某1,共有人处系空白。案外人高**(现已去世)1993年起在蔡某1家中做保姆,××...(本文书还有19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