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被告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33649.9元,具体包括以下项目: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合同工资8.06万元(计算标准:2400000*0.25%*35.3%/3+600000*0.05/3,依据单位应收账款240万元左右所应得工资);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00元(计算标准:8800*12个月=105600元,但是现在主张100000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3.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垫付社会保险11649.9元(有缴费单据);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52000元(有预造工资表,进入财务表中,但未签字领取);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4年7月7日原告入职被告处从事建筑设计工作至2021年5月21日。原告...(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