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与被告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87616.3元,具体包括以下项目: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未支付劳动合同工资60000元(依据单位应收账款240万左右所应得工资);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000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3、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垫付社会保险5616.3(有缴费单据)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42000元(有预造工资表,进入财务报表中,但未签字领取);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8年3月1日申请入职被告处从事建筑结构设计工作至2020年5月12日。...(本文书还有1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