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与被告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34810.72元,具体包括以下项目: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支付的劳动合同工资80000元(依据单位应收账款240万左右应得工资);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00000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3、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垫付社会保险11318.52元(有缴费单据);4、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43492.2元(有预造工资表,进账财务报表中,但未签字领取);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支付的劳动合同工资70000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6384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本文书还有2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