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汝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63254.72元,具体包括以下项目: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合同工资98653.16元(依据单位应收账款240万元左右所应得工资69600元,计算标准:2400000*0.25*11.6%和2020年已算但未发奖金29053.16元,计算标准为:根据项目已计算奖金*0.25*11.6%);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4705元(计算标准:2745*9个月=30000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3.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垫付社会保险5616.3元(有缴费单据);4.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34280...(本文书还有2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