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黄*辩称,其进场的时候原告已经退场了,其与本案无关。
被告温**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真实性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建筑工程劳*承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盖有原告及环城第九分公司的印章,环城第九分公司对印章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本院对合同真实性予以确认;《收据》《建设元泰中央城工程劳*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元泰中央城内外墙抹灰补充协议》《元泰中央城补...(本文书还有103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