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因与被上诉人周*、安阳北方胜利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燃气公司)、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都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韦**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发回重审;2、一审案件受理费和二审上诉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理由:周*在承包的西高穴村的天然气管道安装调试施工中,并未完成施工任务。而且,周*在一审中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已经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周*在一审中提供的北方燃气公司仓库出库单,仅仅证明其收到从公司仓库中取到的安装燃气管道所需的材料。其用于计算的也只是所取材料的款项,并非其主张的上诉人拖欠工程款的数额,也不是其在劳动监察讯问笔录中的十人工资数额。周*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根本不能...(本文书还有22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