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姚其彦无证驾驶前进牌四轮电动车,行驶至浚县农双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新镇镇处时,与陈*2骑行的自西向东行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三轮车乘坐人陈*1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1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被告人姚其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1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姚其彦离开现场。2020年7月15日,姚其彦自动到投案。
被告人姚其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姚其彦的供述与辩解。
2020年7月14日下午,姚其彦驾驶红色四轮电动车到浚县新镇镇蓝天小学接其孙*姚晨回家,沿农双线自东向西行驶至时,突然头晕,驾驶车辆失控,姚其彦清醒之...(本文书还有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