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孙**。
原审第三人路**。
上诉人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以下简称沈河区房产局)因房地产转让登记批复上诉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沈河区房产局委托代理人李晶,被上诉人孙**及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孙**、路**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沈河区房产局及孙**的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孙**与孙**原系夫妻关系,2001年6月18日经原审法院(2001)沈河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该判决书中表述: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顺城路**号**室单室房屋一处产权归孙**所有,由孙**及其女孙*居住;孙**一次性给付孙**房屋折价款及住房补贴款共计三万八千五百元。孙**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文书还有1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