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王**诉称,因被告经营校车公司向原告筹借资金未还,于2020年8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支,承诺剩余60万元借款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但承诺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未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欠款6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位于天津市津南区,经常居住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挂甲寺街道龙都花园,本案不应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河...(本文书还有23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