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徐**、关**、李**、史**、李**、赵**、吕**。
上诉人王**、刁**、刁**诉沈河区房产局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刁**、刁**的委托代理人杜**、王**,被上诉人沈河区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已故出典人王*翮生前所有私房12间,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中央路二段义胜里2号,于1955年前分别出典给徐**、李**、史**、李**、关**、赵**、吕**七户。1974年间,沈河区房产局为徐**、李**、史**、李**、关**、赵**、吕**办理了私有房产证。1983年王**、刁**、刁**作为王*翮子女要求继承...(本文书还有1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