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第三人双**。
原审第三人赵*。
原审第三人赵*。
赵*、赵*的委托代理人赵**,同上。
上诉人赵**因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6)沈河行初字第1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原审第三人赵*、赵*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颜*,被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晶,原审第三人市研究院的委托代理人杨**以及原审第三人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83年市研究院职工赵*栋与双**再婚,1988年6月市研究院分配给赵*栋公有住房一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号**室,居住人口两辈五口,2002年1月市研究院与赵*栋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将房屋出售给了赵*栋,2002年1月30日赵*栋持经沈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审批后的协议书向沈阳市房产局申...(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