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市徐汇区王**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王**食品经营部)与被告上海桦立商务有限公司桦立酒家(以下简称桦立酒家)、被告上海桦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桦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食品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包**、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桦立酒家、桦立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食品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桦立公司支付王**食品经营部货款34,191元。
事实与理由:桦立公司股东为叶**、俞*,桦立酒家系桦立公司设立的分公司。长期以来,王**食品经营部一直作为桦立酒家的供应商,为桦立酒家提供各类水产品,并送货至桦立酒家经营场所,由...(本文书还有1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