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拜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拜海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同意以45300元为本金基数计算,按照月息1.5%的标准从2021年6月17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5日至5月18日,被告陆**原告借款共计90000元,2021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90000元借条。出具借条后,被告累计偿还原告20000元,经双方结算,2021年6月17日,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一张70000元借条,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该份借条出具后,被告又分别于2021年9月3日、4日向原告转账还款24700元。对于该24700元,原告自愿同意折抵借款本金。
被告拜海波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5日至...(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