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农商银行)与原审被告梁**、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2018)豫04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2021)豫0482民监****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汝州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原审被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原审被告柳**、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州农商银行称,请求:1、判令被告梁**、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今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30日,被告梁**作为借款人和原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纸坊信用社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本文书还有4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