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59136.3元,合计159136.3元,并自2019年8月1日起按本金100000元、月息2分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2、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秋,被告经梁中祥介绍与原告相*,并以生意周*资金紧张为由两次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时至2017年2月24日,由于被告迟迟不能归还,在将借款利息清偿后,给原告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刘**拾万元整(¥100000元)***小区房产抵压...(本文书还有1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