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源市爱玲租赁部诉被告河南中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之达建筑公司)、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市爱玲租赁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之达建筑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赁费349885元及利息(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期间的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为34988.5元;从2021年3月1日起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当时并未起字号,一直以济源市春光租赁站名义对外从事钢管、接头、扣件、顶丝等租赁业务。后于2020年1月3日换证时,正式登记为济源市爱玲租赁部。2016年7月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本文书还有22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