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河南中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之达公司)、第三人孟*隆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中之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隆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2020年5月1日苏**与中之达公司及隆源公司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2.判令中之达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机械材料款合计1163570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按照月利率1%计算为116357元;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本文书还有13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