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孟**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朱**赔偿原告孟**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财产(手机)损失费、交通费、评估费等损失共计84257.49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部分诉求,并保留诉权,将诉讼请求变更为55071.1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8日5时49分许,被告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四轮电动车,沿朱*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睢县匡城乡英王*地时,与同方向行人原告孟**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孟**受伤及四轮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驾车逃逸。
经睢...(本文书还有2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