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和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55385元、施救费:4000元共计:59385元,评估费:2800元,等共计:62185元。二、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民财险郑州分公司辩称,1、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我方投保车辆存在超载的行为,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车辆超载的话,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因为我方投保车辆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如法院判决我公司赔偿责任,则我公司享有向其他责任方追偿的权利。3、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
经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的认定、该车在被告处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本文书还有1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