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东湖岛娱乐园因强拆行为并赔偿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5)东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沈阳东湖岛娱乐园委托代理人刘**、张**,被上诉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棋盘山分局委托代理人丁**,原审被告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5年12月经沈阳市人民政府以沈政地字(1995)49号文*请示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地字(1995)221号批件批复46.0863公顷土地征用后,出让给沈阳东湖世纪乐园(现沈阳东湖岛娱乐园)使用,1996年1月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原告沈阳东湖岛娱乐园国用(96)字第0708046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嗣后,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地字(2004)513号批复、沈阳市人民政府以沈政地收字(2004)1号决定、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以沈东陵政发(2005)2号决定收回原告...(本文书还有22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