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孙**因与被申请人李**及原审被告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6月3日进行了询问,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到庭陈述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孙**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8月23日孙**作为安信公司洪河大道项目部的工作人员,以委托人的身份与李**签订了安信公司承包施工项目的《电力管采购协议》。后公司一直未付款。安信公司一直认可承接了驻马店洪河大道项目的部分施工,且由驻马店分公司进行施工。安信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该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具有相关资质施工单位施工的情况下,其主张系孙**的个人行为不符合逻辑。李**与孙**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向李...(本文书还有11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