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山西亿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西紫金泰和商务有限公司、太原市双喜奥莱商贸有限公司、中彤兴烨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池*、邹*、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本案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6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1)27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因此,该通知不适用于本案,上诉人主张依该通知确定级别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15)7号)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19)14号)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西省行政辖区的,山西省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下限为人民币2000万元,上限为人民币50亿。本案诉讼标的为人民币8126万元,北京海晟房地产开...(本文书还有8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