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庆新圈。
原审第三人刘**。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孙*、原审被告庆新圈、第三人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鲁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7日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庆新圈原系郑州铁路局南阳车务段武装部部长,2008年庆新圈以为原告之女安排工作为名,收取原告现金10万元的费用,后被告庆新圈涉嫌诈骗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减轻罪行,被告及时向各受害人进行退赔。被告向原告退赔4万元,下余6万元。2008年9月20日,庆新圈妻弟张**与原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一、甲方(庆新圈)自愿将位于鲁山县火车站东铁路家属院的住房一套(东单元**楼西户)面积52平方米的产权转抵给乙方。二、该房折抵6万元,下余款另行协商解决。三、该房屋的过...(本文书还有2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