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水利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案涉际头水库项目工程已经当地政府部门规划、立项、审批,建设行为合法合规。项目前期,景宁水利公司委托浙江省核工业二六九大队调查出具的《调查报告》明确,“调查权范围内无查明矿产资源压覆,无采矿活动,无采矿权设置”,原景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际头水库项目用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压覆情况的证明》,亦表明无压覆。(二)案涉际头水库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存在压覆矿产资源致浙南钼业公司不能正常开采的情形。浙南钼业公司持有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分别至2015年12月12日、2018年9月6日到期,其在许可期限和范围内的正常矿业权活动并未受到水库建设行为的限制。(三)浙南钼业公司的矿业权期满未获得延期,是受延续许可法定条件所限,并非景宁水利公司建设案涉际头水库行为所致。其据此主张景宁水利公司构成侵权,于法无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浙南钼业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浙南钼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景宁水利公司立即停止对浙南钼业公司的侵权行为。2.景宁水利公司赔偿因其侵权行为而给浙南钼业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1306158元,具体为:浙南钼业公司为采矿、探矿而修建、购置的配套设施、设备投入的共计2179195...(本文书还有4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