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因与被上诉人彭**、原审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李*,被上诉人彭**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原审被告彭**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彭**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属于事实认定不清。1.康**出具《现金借用合同》《收条...(本文书还有3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