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况某1与被告淮北市烈山区赵*某学校(以下简称赵*某学校)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赵*某学校于2021年10月10日申请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淮北支公司)为被告。本院依法审查后同意赵*某学校追加平安财保淮北支公司为被告并通知平安财保淮北支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于202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况某1的法定代理人况某2和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被告赵*某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安财保淮北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况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8162.18元、护理费1741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营养费2100元、交通费170元、残疾赔偿金78884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以上合计134539.1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赵*某学校所属烈山区某幼儿园入托上学。2021年3月17日,原告在...(本文书还有31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