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女,汉族,1993年2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惠**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2.由惠**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不是案涉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李*(乙方)同惠**(甲方)于2021年3月4日签订《贷款车辆转让协议书》,协议第八条约定,本车辆转让后该车辆允许乙方另行转让他人,确保偿还贷款的前提下不得干涉,并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李*于2021年3月20日将案涉车辆转卖给康特木勒巴根,并与其签订《贷款车辆转让协议书》,约定由康特木勒巴根负责偿还车辆贷款,康特木勒巴根随即将案涉车辆开走。经惠**处得知康特木勒巴根仅按约定支付一个月...(本文书还有30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