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新盾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溪红塔区鼎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平独任审理,于2021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5981.4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6月14日起暂算至2021年8月14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为12477.58元(95981.4元×6%/年÷12个月×26个月),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仍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08458.9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防火门、防盗门购销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防火门及防盗门,由原告送货到玉溪金家边农贸...(本文书还有19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