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要求被告自2011年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利息,直至上述借款全部还清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以尚欠借款150000元为基数并自2011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直至上述借款全部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以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于2011年1月12日向被告银行账户内转款200000元。...(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