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李*与被告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赵**、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49022.32元、死亡赔偿金1005523.2元、丧葬费51810.5元、护理费3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688元、交通费2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037元,以上合计1110520.02元×0.4=444208元,另赔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鉴定费用12196元(其中鉴定费11000元,区省医学会选专家1人,开鉴定会3人,共4人×149.5元×2次=1196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原告将诉讼变更为:以上损失按照60%主张,合计款为731268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23日,两原告的亲属李**(以下简称患者)到被告处就诊,被告以“不稳定心绞痛”将患者收住院。在没有完善相关检查的情况下,被告匆忙于7月24日为患者行“1、单根导管冠状动脉造影;2、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术后当晚19:30许患者胸闷、心悸不适,被告为患者行心包穿刺减压术,患者病情无缓解,逐渐加重。21:32被告再次为患者行冠脉造影示rca近段原冠脉破损处见造影剂大量破入心包腔,重新为患者置入覆膜支架,重复造影仍见大量造影剂外渗至心包腔。7月25日00:33被告为患者行开胸探查术,术中见心包腔内积血200ml,心耳根部近房室沟处右室心外膜破口两处,均可见活动性出血,术后将患者送入icu。此后,患者昏迷,一直未醒,患者在8月8日8时分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诊治患者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常规,造成患者死亡,给原告身心造成巨大伤痛,无法用语言形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徐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辩称,1、鉴于江苏省医学会做出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认为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轻微至次要原因...(本文书还有85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