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法定监护人温*、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3025180.8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52678.2元、交通费18457元、住宿费3774元、伙食费57700元、营养费36500元、护理费555507元、伤残赔偿金27360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0元、后续治疗费1646956.8元;2、案件受理费、鉴定费20900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5日10时许,原告母亲温*因孕40+1周*被告医院待产,当天17时20分原告出生体重4900g,新生儿窒息,羊水三度污染,右上肢不能活动,当天18时即转入被告新生儿科抢救。经该院诊断,原告患有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脑损伤、右臂丛神经损伤等多种产伤。同年4月份开始,原告在郑州儿童医院住院5次,均诊断为脑损伤综合征、臂丛神经损伤,右上肢明显萎缩。2017年8月份,经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手术所见,原告右臂丛神经形成神经瘤样膨大、周围瘢痕粘连,被确诊为右产瘫。...(本文书还有4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