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卿某1、卿某2与被告卿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卿某2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卿某3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返还二原告被继承人刘*珍生前银行存款51630元。二、判决被告返还二原告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21914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刘*珍与卿洪芝系夫妻关系,共同生育二原告与被告。卿洪芝己于2000年1月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刘*珍于2021年9月14日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去世。刘*珍生前基本由二原告照顾,未留有遗嘱。2021年9月22日,被告将被继承人刘*珍的银行定期存款本息71145.05元及活期存款6300元全部取出占为己有。2021年10月19日,被告将刘*珍死亡后的社保待遇丧葬补助金5976.6元、一次性抚恤金26894.7元,合计32871.3元取出并据为己有。原告知晓后询问被告,被告对原告恶语相向,并拒不返还二原告继承份额。原告...(本文书还有4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