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与被告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韦**,被告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9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付);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甘**欠原告货款21万元,被告约定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均以各...(本文书还有5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