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北方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上诉人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作出的(2020)辽1104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采用鉴定机构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中的第四种选择性意见作为判决依据不当鉴定机构的第四种选择性意见,人工费单价是按照普工53/元工日、技工68元/工日计取的,此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上诉人支付雇佣的...(本文书还有172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