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王**、王**、王**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谷**,被告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1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9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23日,利息共计1278000元,被告已支付1014060.93元。罚息以本金18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的标准,自2019年8月23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为2818800元,此后罚息以此计算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21年1月25日本息暂计为人民币21082739.07元;二、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许昌市建安区户(不动产登记号:豫(2018)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910号,不动产单元号:411023、100203、gb00001、f00540001等64户)在上述债权及相关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王**、王**、王**对上述借款本金...(本文书还有5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