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天展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王**、王**、崔**、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谷**,被告河南天展节能服务有限公司、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崔**、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市兴昌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天展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利息共计1008000元,被告已支付416000元。罚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9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为1953000元,此后罚息以此计算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21年1月25日本息暂计为人民币17545000元;二、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许昌市建安区(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许昌县不动产权第××号等60户)在上述债权及相关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依法判令被告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王**、崔**、王**、娄**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本文书还有6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