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汉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周*、王**、王**、王**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汉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周*、王**、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昌市建安区汉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判令被告河南爱扬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其中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的利息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969‰标准计算;2019年3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以本金1400万元为基数,合并按照月利率10.4535‰标准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53500元);
2、请确认原告对被告河南晟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许昌市许昌县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判令被告周*、王**、王**、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本文书还有4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