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任**因与被申请人万**、朱**、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豫10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任**再审请求:不服许昌市魏*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1)豫10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向魏*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一、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1)豫10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并裁定再审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再审被申请人万**、朱**、李**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三、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函费、公告费、要账车票费等均由被告万**、朱**、李**共同承担再审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4日,被告万**与被告朱**共同向原告借款45万元,用于被告朱**与被告李**夫妻共同承包的新合作广场基建项目,约定借款期限半个月,到期后偿还全部本金并支付利息1...(本文书还有4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