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许昌市烟草公司建安分公司(以下简称烟草建安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石**,被告烟草建安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与原告续签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责令被告撤销其发布的房屋招租公告,停止侵权行为;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许昌市建安区陈*烟站房屋、场院用于开办超市,租期为3年,租金为21500元/年。合同签。
订后,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房屋和场院进行了装修和平整并开始经营超市。2020年12月31日租赁合同约定租期期满后,原告继续租赁上述房屋、场院经营超市至今,并于2021年4、5月份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期间在原告多次要求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过程中,被告从未提出要终止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截止目前,被告在原合同...(本文书还有32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