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姬*,被告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5522.88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2019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石材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的金石星海湾房地产项目送石材,该项目地位于许昌市;双方并对石材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质量、交货地点等条款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案涉合同签订之后原被告口头达成案涉合同补充协议,另约定原告对交付的石材按照被告要求开槽加工,双方并对加工单价进行了约定。自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在运送货物至被告指定处后及时和被告核对材料数量。原告在微信上多次与被告核对结算欠款金额,其中2020年1月13日原告在微信上与被告核对所欠欠款金额。原告在没有核算全部铺砖工钱及部...(本文书还有33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