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郝**与上诉人武**、杜**、李*、王**、禹**(以下简称武**等5人)因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上诉人杜**、李*、禹**及上诉人武**、杜**、李*、王**、禹**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郝**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武**等5人在租赁郝**挖掘机时隐瞒无证开采的事实。武**等5人租赁郝**的挖掘机时称其有合法证件,在庭审时也称有合法证件,通过一审法庭的审理才认定其没有合法有效证件。二、郝**在挖掘机被烧毁的过程没有过错。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成立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挖掘机的看管责任在武**等5人,由于武**等5人没有尽到看管责任,挖掘机在其施工现场被烧毁,其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三、租赁合同应为有效。挖掘机为郝**的合法财产,与武**等5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武**等5人应当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及其承诺向郝**支付租金。即便武**等5人的采矿行为违法,郝**当初是不知晓的,并不影响双方之间租赁合同的效力,武**等5人应当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综上,案涉各项损失都是因武**等5人非法开采之过错行为而导致,郝**没有任何过错。一审判决不但不让武**等5人支付给郝**租金,还让郝**承担自己合法财产价值一半的损失,实...(本文书还有60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