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直纪元公司)与被告河北省西山迎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山迎宾馆)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直纪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孙**,被告西山迎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省直纪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西山迎宾馆拆除非法占用原告位于鹿泉市开发区××村西××58.73亩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鹿国用(2010)第02-****号)建造的建筑物和园区道路,将该58.73亩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省直纪元公司;2、如果被告无法将该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则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24267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2月31日,原告与河北省鹿泉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鹿政储出更字(2009)3号),约定鹿泉市国土资源局将坐落于鹿泉市××新区××村西,面积为775726.3平方米的土地出让给原告,原告为该合同项下宗地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需补交土地出让金为277345424元,契税为土地出让金的4%,即11093817元。此后,原告依约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本文书还有5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