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二建)与被上诉人北京正奋联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奋公司)、原审被告河北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正奋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4)冀民二终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三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2015)石民三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重庆二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建岳、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由王*担任书记员,张苏担任法庭记录,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二建委托代理人孙**、杨*,正奋公司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裕鑫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5月17日,正奋公司与裕鑫公司签订买卖钢材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卖方为正奋公司,买方为裕鑫公司,钢材定价按兰格钢铁网上当天石家庄建筑钢材工地采购价格行情公布的价格为准,另每吨加80元运费,工程需用量大约12000吨,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以出卖人提供的(送货清单)为准;交付地点定兴县广场西边;每批货到工地即付货款的80%,剩下20%在一个月内结算,如买受人到时不及时结清货款,买受人同意每日按总货款3‰给出卖人作为占用资金的补偿。同日,双方签订另一份买卖钢材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钢材定价按兰格钢铁网上当天石家庄建筑钢材工地采购价格行情公布的价格为准,另每吨加80元运费,工程需用量大约1400吨,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以出卖人提供的(送货清单)为准;每批货到化验合格及时结清当批货款的40%,剩下60%在货到之日起每天加价2‰作为资金占用补偿并在40天内结清,全部货款应从供货之日起两个月内全部结清,如买受人到时不及时结清货款,买受人同意每日按总货款3‰给出卖人作为占用资金的补偿。正奋公司为证明其已依约向裕鑫公司供应钢材,提交了三份钢材销售明细和2011年5月20日和...(本文书还有8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