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密市三诚物资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诚公司)诉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河南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中石油河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王**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其租赁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迟延返还租赁土地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从2021年1月1日起,以5479元/天计算至被告将租赁土地恢复原状并交付给原告之日止)暂计591732元;3、判令被告立即将经营加油站的各种资料、证照变更到原告名下;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2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新密市亩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被告用于经营加油站,租赁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本文书还有2149字未显示)